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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出新规!这些地方将“涅槃重生”!


“涅槃重生”!

珠海拟出台旧工厂升级改造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

“工改工”“工改产”项目可获得

产权补偿、货币补偿!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珠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共计十二条,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总体工作要求及工作原则,并就落实积极推进“工改工”、稳步推进“工改产”严格控制“工改商”、严格限制“工改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旧厂房的升级改造,

能够优化我市城市空间结构和产业布局,

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那么,

《意见》都有哪些措施?

小编已划好重点↓



 积极推进“工改工”


一是保障“工改工”实施空间,严格控制和保护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公共利益外,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线内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应当实施“工改工”;
二是降低“工改工”门槛,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需达到30%以及拆建范围内已供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限制
三是鼓励提容增效,可结合工业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及建筑系数上限,并简化“工改工”项目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容积率3.0(含)以内的按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程序办理,容积率超出3.0的按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
四是加大配套支持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占比可分别提高至15%、30%,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配套用房严禁建设成为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并对配套用房的设计、报建、建设、验收时序予以明确;
五是放宽产权分割限制,工业用房最高可有50%分割转让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最小单元为2000平方米(幢)、500平方米(层),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最高可按工业用房实施的比例一并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补偿给原权利人的回迁物业(含产业用房、配套用房)不属于政策约束的分割转让情形,分割转让的受让主体仅限于产业链合作伙伴,并限制再次分割和转让;
六是降低补公负担,“工改工”项目补公用地面积或补公建筑面积按照规划等相关要求确定,不再强制要求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已供建设用地面积的15%
七是鼓励实施连片“工改工”,允许把各工业地块的配套用房集中设置、整体核算计容积率占比,不得早于工业用房设计、报批、建设和验收,省土地增值税补助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支持用地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按照改造前已供建设用地面积核算)的连片“工改工”项目建设。



 稳步推进“工改产”


一是合理确定实施区域,仅限于在工业园区范围外划定的区域内实施,并优先安排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香洲区前山——南屏创新产业走廊及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和各区重点产业片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实施区域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是优化开发规模确定方式,项目开发规模按照我市现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规模测算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以容积率5.0作硬性约束,同时简化“工改产”项目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容积率5.0(含)以内的,按照按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办理;
三是加大配套扶持,与我市现行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工改产”项目配套用房比例可提高至30%,在保障项目产业用房不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前提下,可以配置一定比例的商务用地及配套型住宅用地,并可分别独立地块建设,同时明确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管控要求;
四是允许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配套用房和配套型住宅用房的分割转让及受让与我市现行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补充明确了补偿给原权利人的回迁物业(含产业用房、配套用房)不属于政策约束的分割转让情形,以及商务用房分割转让的处置;
五是优化补公要求已供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同时核算用地补公和建筑补公的方式落实补公要求,对应补公要求的达成率合计达到100%即可认定为已按政策规定完成补公
六是鼓励实施连片“工改产”允许把各新型产业地块的配套用房集中设置、整体核算计容积率占比,与产业用房同步设计、报批、建设和验收。



 严格控制“工改商”


《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功能含商服用地的旧厂房用地,以及2020年8月27日后申请“工改商”的改建、拆建更新项目必须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后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符合既有临改项目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按照分流处置相关规定办理的,或与市政府批准的“工改居”项目一并实施的除外。



 严格限制“工改居”


《意见》强调,“工改居”项目必须由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土地招拍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是承担联动补公项目建设成本达10亿元(含)以上的
二是全部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的



 规范补偿标准 


一是补偿方式,“工改工”“工改产”项目可以采取产权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工改商”“工改居”项目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是补偿标准,“工改工”“工改产”项目的产权补偿标准为1:1.1,工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照市政府及各区有关土地收购补偿规定执行。



 支持联动开发 


一是完善园区配套服务,允许将园区范围内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纳入补公项目,与园区周边的拆建更新项目联动,由拆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建设;
二是加大园区标准厂房供给,鼓励园区周边的拆建更新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产权移交予政府,并给予相应容积率奖励


 长按二维码查看 

《意见》原文 


目前,《意见》正在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快通过以下征集方式

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吧~


01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1年9月7日
02意见反馈方式

在线提交: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在线提交意见

书面邮寄:

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2号楼306室(邮编519015)


电子邮箱:zzj_csgxk@zhuhai.gov.cn


期待旧厂房的升级改造,进一步促进珠海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 | 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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